潍坊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潍坊高新区加快新兴高端产业发展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GXDR—2016—0010007
潍坊高新区管委会
关于印发《潍坊高新区加快新兴高端产业发展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党工委、管委会各部门,各街道、发展区,各企事业单位和驻区单位:
《潍坊高新区加快新兴高端产业发展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已经管委会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潍坊高新区管委会
2016年6月1日
潍坊高新区加快新兴高端产业发展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潍坊高新区加快新兴高端产业发展暂行办法》(潍高管发〔2016〕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暂行办法》第二章第八条规定的“通过增量业务奖励等措施,引导金融机构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具体指:金融机构对企业年度服务业务增长达到30%以上的,以上年度对区内中小微企业提供的投融资金融服务主营业务的月均余额为基数,按照新增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一)金融机构是指:1.银行类金融机构,在高新区注册登记且纳税的二级及以上分行;2.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在高新区注册登记且纳税的市级及以上分支机构,纳税总额不低于300万元并获得国家主管机构相关金融牌照。
(二)提报材料。每年1月份,金融机构向投融资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1.银行类金融机构需提报的材料有:奖励资金申请文件;上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内区内中小微企业月均贷款余额明细表;根据明细表借款凭证编号依次提供每笔借款相应证明材料(包括借款凭证、进账单、银行流水、中小微企业规模认定材料)的复印件;其他要求的相关材料。
2.非银行类金融机构需提报的材料有:奖励资金申请文件;上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内区内企业提供的投融资金融服务业务(主要包括:保险公司开展的企业融资保证业务,证券公司开展的证券投资咨询——含财务顾问、资产管理——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与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证券承销与保荐、直投等企业投融资业务,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企业投融资金融主营业务)的月均明细表;根据明细表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包括业务合同、进账单、银行流水、中小微企业规模认定材料)的复印件;其他要求的相关材料。
3.中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参照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发改委、财政部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第三条 《暂行办法》第三章第十三条规定的“对获得上级部门认可的国内首台(套)技术装备和关键核心零部件项目,给予企业实际支付首台(套)重大装备技术保险部分(企业支付的保险金扣除上级保险补偿额度后的剩余部分)等额补偿,单个企业年度扶持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具体指:获批首台(套)技术装备和关键核心零部件项目的企业,当年12月份向经济发展局提供由省经信委公布的“首台(套)技术装备和关键核心零部件项目”名单原件和获得上级保险补偿额度批复文件。
第四条 《暂行办法》第三章第十四条规定的“为高新区经济发展、财政税收作出突出贡献”,具体指:重大投资项目、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重大税源、重大总部经济、重大科研机构等。
第五条 《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五条规定的“符合有关部门规定条件的中介机构”,具体指:具有证券从业资格;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近两年内无不良记录,未受过相关部门处分或处罚的中介机构。
(一)申报材料:企业向投融资中心和经济发展局提交以下材料:加盖企业公章的股份公司营业执照和经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的公司章程、与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签订合同、中介机构证券执业资格证明、支付中介机构费用发票等相关材料复印件以及其他证明材料。
(二)材料认定:由投融资中心和经济发展局联合审查认定。
(三)认定程序:聘请第三方机构,对照申报条件要求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认定报告,投融资中心和经济发展局根据审查认定报告及其他相关材料进行认定。
第六条 《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五条规定的“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管理改进、品牌提升,对向专业机构购买质量可靠性整体解决方案、管理咨询培训等技术服务的企业,按照实际发生的中介费用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具体指:
(一)申报条件:
1. 技术服务机构(或个人)须具备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相关专业资格、资质证明。
2. 技术服务机构界定:
(1)技术服务机构依托问题整体解决技术和实验室资源,组织制订围绕企业技术创新、管理改进、品牌升级为核心的诊断,开展诊断、测试和分析工作,为企业查找影响其技术、管理方面的短板或薄弱环节,提供专业的诊断报告和整体解决方案建议。其中实验室资源包括:企业产品设计、分析、实验、诊断所需的测试设备,相应实验室资质(CNAS、CMA等),且资质范围需包含相应的失效分析、产品检验、可靠性实验等相关能力。
(2)从签订合同到完成诊断并形成报告时间不超过两年。
(二)申报材料:企业营业执照、与技术服务机构(或个人)签订的合同、支付技术服务机构(或个人)费用发票、诊断证明等相关材料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技术服务机构(或个人)资格、资质证明、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成功诊断案例合同等相关材料复印件,加盖技术服务机构(或个人)公章。
(三)认定部门:属地管理机构(或行业主管部门)与财政局联合审查认定。
(四)认定程序:聘请专家团队或第三方独立机构,对照申报条件进行审查,对申报项目及材料的真实性、类别及诊断情况进行认定,并出具审查认定报告,财政局、属地管理机构(或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审查认定报告及项目的其他相关材料进行最终认定。
第七条 《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六条规定的“首次入围世界500强、中国500强、省100强、市100强的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奖励”,具体指:在高新区工商注册、税务登记,首次入选美国《财富》、英国《金融时报》、美国《福布斯》其中之一发布的世界500强排行榜,给予200万元奖励,首次入选上述一个或多个均给予200万元奖励,不重复支持;首次入选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评选的中国企业500强,给予100万元奖励;首次入围省企业联合会与省企业家协会联合公布的山东企业100强榜单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首次入围市经信委和市统计局联合公布的潍坊市工业百强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企业需向经济发展局提供获奖证书(牌匾)复印件(照片),以及获奖的文件证明。
第八条 《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七条规定的“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施的生产制造信息化项目、经营管理信息化项目、装备信息化项目、信息化集成创新平台,建成使用经认定后,按照实际投入额的4%,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具体指: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施的投资额50万元以上的生产制造信息化项目、经营管理信息化项目、装备信息化项目、信息化集成创新平台,建成使用经认定后,按照实际投入额的4%,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一)申报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国家、省、市关于加快两化融合的有关指导性文件要求的工业企业。
2.明显提升企业竞争力具有一定的行业示范作用的重点项目。主要支持生产制造信息化项目、经营管理信息化项目、装备信息化项目、信息化集成创新平台。其中生产制造信息化项目,主要包括制造执行系统(MES)、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CIMS)、计算机辅助质量管理(CAQ)、柔性制造系统(FMS)、“机器人换人”;经营管理信息化项目,主要包括集成供应链管理(SCM)、供应商关系管理(SRM)、客户关系管理系统(CRMS)、财务系统等模块的高层次企业资源计划(ERP)系统平台等;装备信息化项目主要包括数字化、智能化、网络化的控制系统,生产设备的智能化改造项目;信息化集成创新平台主要包括融合企业研发设计与生产集成、管理与控制集成、产供销集成、财务与业务集成、决策支持等跨部门和跨业务环节的集成项目。
3.项目前期已按有关规定完成核准、审批或备案,根据需要取得项目用地、环评、能评、规划等批准文件,已建成投入使用。
4.项目投资包括购买或委托开发的软件系统、控制系统、必要的硬件系统、“机器人换人”投资及对现有生产设备进行智能化改造的投入。投入需清晰、易认定,以发票等作为投资额认定依据。
5.从立项到完成验收时间不超过两年。
(二)申报材料:立项审批材料、第三方出具的审核认定报告、企业“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加盖公章的纸质材料一式三份和电子版上报经济发展局、财政局。
(三)认定部门:经济发展局与财政局联合认定。
(四)认定程序:聘请第三方机构,对照申报条件要求进行审查,对申报项目及材料的真实性、类别、投资额及运行情况进行认定,并出具审查认定报告,经济发展局、财政局根据审查认定报告及项目的其他相关材料进行认定。
第九条 《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八条规定的“重点用能单位获得全市年度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前10名的奖励10万元”,具体指:在每年度潍坊市政府下发的节能目标责任考核情况通报中排名前10位的重点用能单位各奖励10万元。“能耗在线实时监测系统”,具体指:具备对单位内各种能源生产、输配、消耗动态监控,能源计量器具配备齐全,通过区级以上节能主管部门认定;“能源管理中心”,具体指:通过工信部验收认定的建成能源管理中心。“节能量”,具体指:具有节能量审核资质或能源审计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认定报告。申请能耗在线实时监测系统、能源管理中心、节能量奖励的项目立项审批手续须齐全有效。申报材料由经济发展局、财政局联合审查认定。
第十条 《暂行办法》第五章第十九条规定的“新设外贸企业”,具体指:当年新通过《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实现出口实绩的企业;“存续外贸企业”,具体指:通过《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一年以上的企业。出口额以潍坊市商务局公布数据为准。
第十一条 《暂行办法》第五章第二十条规定的“实际到位外资”,具体指:当年纳入潍坊市商务局实际利用外资统计,实际到位外资额以潍坊市商务局公布数据为准。
第十二条 《暂行办法》第五章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实际境外投资额”,具体指:当年纳入潍坊市商务局实际境外投资额统计,实际境外投资额以潍坊市商务局公布数据为准。“对外承包工程营业额”,具体指:当年纳入潍坊市商务局对外承包工程营业额统计,对外承包工程营业额以潍坊市商务局公布数据为准。
第十三条 《暂行办法》第六章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支持软件信息”,具体指:对通过“双软认定”的软件企业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通过ISO9000认证的,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PCMM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认证、ISO/IEC27001信息安全管理标准认证、ISO20000IT服务管理认证的,分别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CMMI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认证二、三、四、五级的,分别给予30万元、40万元、50万元、6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一)申报材料:每年1月份、7月份,企业向软件服务中心提交以下材料:认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认定费用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其它相关材料。
(二)材料认定:由软件服务中心和财政局联合审查认定。
第十四条 《暂行办法》第六章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支持服务外包”,具体指:对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的省级服务外包示范基地,年度签订离岸外包业务、软件出口合同且外汇结算额超过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软件出口企业,年度签订离岸外包业务合同且外汇结算额超过1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超过200万美元(含200万美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在获得认定之日起2个月内拨付。
(一)申报材料:企业向软件服务中心提交以下材料:离岸外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银行结汇单原件及复印件、其它相关材料。
(二)材料认定:由软件服务中心和财政局联合审查认定。
第十五条 《暂行办法》第六章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支持文化创意”,具体指:
(一)经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的,对园区经营管理主体一次性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际级、国家级、省部级奖励的文化创意产业项目及原创作品,经认定后,以企业为单位一次性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获得多级奖励的从高但不重复奖励。
1.扶持对象:从事创意、文化及相关产品的研发、制作、推广销售和中介服务活动的文化企业和文化园区(基地)。
2.申报条件:
(1)经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的经营管理主体;
(2)凡获得国际级、国家级、省部级奖励的文化创意产业项目或原创作品的企业。
3.申报材料。每年1月份、7月份,企业向宣传部(文化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主要体现企业基本情况、企业规模、企业经营状况、发展前景及申请事项等);
(2)企业“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会(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单位上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复印件;
(4)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证明(对应审计报告年度的纳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获批国家级、省级重点园区(基地)认定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6)获得国际、国家、省级项目及原创作品奖励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同时提供电子版(扫描件或电子文档)。
4.项目认定: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项目及原创作品的认定工作,由宣传部(文化局)、财政局共同委托中介机构或相关领域专家,按照客观、独立、公正的原则对申报的文化创意项目进行评审和界定,对符合条件的拟支持项目进行网上公示。
(二)文化企业的原创性文化、动漫影视作品,在中央台首播的,按照二维1000元/分钟、三维2000元/分钟的标准,给予原创企业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鼓励原创性文化、动漫企业积极开发文化、动漫衍生产品。企业衍生产品版权收益达到1000万元的,按照版权收益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申报材料。每年1月份、7月份,企业向软件服务中心、宣传部(文化局)提交以下材料: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衍生品版权授权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衍生品版权收益明细表、上年度衍生品收益纳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其它相关材料。
2.材料认定:由软件服务中心、宣传部(文化局)、财政局联合审查认定。
第十六条 《暂行办法》第六章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支持电子商务”,具体指: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一)申报条件:按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创建规范》标准,经商务部、山东省商务厅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企业。
(二)申报材料:每年7月份、12月份,企业向经济发展局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简介及电子商务发展基本情况表;
2.年度经审计的企业财务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获得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认定的相关证书、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七条 《暂行办法》第六章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支持地理信息”,具体指:对入驻园区(基地)新获得甲级、乙级测绘资质证书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一)申报材料:每年1月份、7月份,企业向软件服务中心提交以下材料: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其它相关材料。
(二)材料认定:由软件服务中心和财政局联合审查认定。
第十八条 《暂行办法》第六章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支持现代物流”,具体指:对首次认定为国家5A、4A级物流企业,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一)申报条件:按照国家《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标准,经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认定的国家5A、4A级物流企业。
(二)申报材料:每年1月份、7月份,企业向经济发展局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简介及物流企业基本情况表;
2.年度经审计的企业财务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获得5A、4A级物流企业认定的相关证书、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九条 《暂行办法》第六章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支持人力资源”,具体指:
(一)对上年度HROOT人力资源服务品牌机构来区注册公司、并开展业务的,按照全球排名前50名(含)、大中华区排名前50名(含)、51名至100名(含)标准,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扶持,用于新公司启动和前期招商活动开展,其中招商活动费用占30%。
1.申报条件:
(1)在高新区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2)具有管理、运营、研发、采购、销售等全部或部分总部职能;
(3)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或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2个,并对其负有管理和服务职能;
(4)被HROOT评为大中华区人力资源服务上年度百强品牌。
2.申报材料。每年1月份、7月份,企业向劳动人事局提交以下材料:
(1)引进和发展企业总部(分支机构)认定申报表;
(2)企业“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
(3)HROOT发布的上年度《全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50强榜单白皮书》和《大中华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品牌榜单与白皮书》。
3.材料认定:由劳动人事局、财政局、统计局联合察看现场和材料后认定。
(二)对申办并成功举办全国性、全省性人力资源服务展会、峰会的高新区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1.申报条件:
(1)具有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2)经批准在高新区举办全国性、全省性人力资源服务展会、峰会。
2.申报材料。每年1月份、7月份,企业向劳动人事局提交以下材料:
(1)展会、峰会批准材料;
(2)企业“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
(3)第三方机构调查报告。
3.材料认定:聘请第三方机构,全程监督审查展会、峰会,对展会的规模、成效等进行认定,并出具审查认定报告,由劳动人事局审查认定报告及其他材料。
(三)对成功认定国家、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的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申报条件:被国家人社部、省人社厅认定为国家、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的园区运营管理机构。
2.申报材料:每年1月份、7月份,企业向组织部提交国家人社部、省人社厅下发的认定文件。
第二十条 《暂行办法》第六章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支持健康养老”,具体指:
(一)对在高新区范围内由境内外企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PPP(公私合营)等方式新建、扩建以及租赁房屋改建且已投入运营的养老机构,当年每新增100张、50张床位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居家式、产权式、会员制养老机构建设项目不在奖励范围)。
1.申报条件:
(1)项目基建手续齐全,符合国家有关养老机构建设标准和功能设置要求;
(2)依法履行了设立许可程序且已投入使用。其中,以租赁土地形式建设的项目,土地租期须在20年以上;以租赁房屋形式改建的项目,租赁房屋用于养老服务经营的期限应在5年以上。
2.申报材料。每年1月份、7月份,养老机构向社会事务局提交以下材料:
(1)养老机构立项批复(备案证明)、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2)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机构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3)合法有效的土地使用及其他证明材料。
以自有土地建设的项目,提供土地证明材料复印件;以租赁土地建设的项目,提供土地租赁协议和土地证明材料复印件;以自有房屋建设的项目,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材料复印件;以合资合作方式建设的项目,提供合资合作协议复印件。
对于租赁现有房屋改建的项目,提供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房屋租赁合同以及租赁房屋产权证、有关房屋改造施工合同等材料复印件。
(二)对首次升级为二级医院以上规模的医疗机构,给予10万元奖励。
1.医疗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新建或升级为二级以上综合医院、二级以上专科医院,持有省或市卫生计生委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申报材料。每年1月份、7月份,医疗机构向卫计局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第二十一条 《暂行办法》第六章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高新区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具体指:纳入高新区规模以上服务业统计范围并向统计局正常报送数据;企业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等行业;或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行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企业”,具体指:纳入高新区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企业统计范围并向统计局正常报送数据,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企业。各项数据均以统计局年报为准。
第二十二条 《暂行办法》第六章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对符合国家政策支持的、在审批(核准、备案)建设期内设备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当年设备投资额的1%给予支持,单个项目累计最高不超过50万元”,具体指:
(一)申报条件。生产性服务业公共服务平台申报应符合以下条件:
1.设立平台的行业必须为国家政策所明确的支持范围;
2.平台项目经主管部门立项后,每年第一、三季度,由项目承担单位提报,通过审核后列入当年度生产性服务业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储备库;
3.平台设备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
4.平台的建设承担单位必须是在高新区注册的独立法人,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独立核算,服务收费合理,自负盈亏,可实现收支平衡,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
5.平台项目所在地在高新区并且运营一年以上,有与服务内容相对应的服务场所、设备及配套设施,具备较强的服务能力和相关资质,能够组织专业服务资源开展服务。具有较完备的支持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所必需的研发、设计、分析、检验检测、质量认证等一种或多种公共服务功能;
6.拟申报机构对其他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收入占该机构营业总收入的比例应不低于50%,且平台对外年服务企业数量不少于3家;
7.享受过国家、省级、市级资金扶持过的平台项目原则上不再重复支持。
(二)申报材料。每年1月份、7月份,承担平台项目建设的单位向经济发展局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包括项目建设单位的基本情况、申报项目购置设备的基本情况(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等)、申报项目具有的公共服务功能、对当地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示范带动作用情况的描述、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2.相关证明文件:“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的批准文件;项目建设实施地点的场地证明(自有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及出租方房产证);项目购置设备及试验加工过程中涉及环境影响(如噪音、辐射、三废排放等)需提供环保部门的批复意见;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供相关机构出具的节能评审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等;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自筹资金出资证明,须达到项目总投资额的60%以上,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款证明、融资(贷款)合同及资金到帐凭证等;与被服务企业所签订的正式商业合同;项目购置设备的产品供销合同、发票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项目认定。生产性服务业公共服务平台的认定工作,由经济发展局、财政局、平台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委托中介机构或相关领域专家,按照客观、独立、公正的原则对申报的平台项目进行评审和界定,对符合条件的拟支持项目进行网上公示。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潍坊高新区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