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潍坊高新区加快新兴高端产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GXDRD2015?D0010001
潍高管发〔2015〕1号
潍坊高新区管委会
关于印发《潍坊高新区加快新兴高端产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党工委、管委会各部门,各街道,各企事业单位和驻区单位:
《潍坊高新区加快新兴高端产业发展暂行办法》已经管委会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潍坊高新区管委会
2015年2月26日
潍 坊 高 新 区
加快新兴高端产业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新兴高端产业快速健康发展,着力打造全市“科技创新高地、科学发展引擎”,深入推进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和全域城市化三大战略任务,加快“三次创业”步伐,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高新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产业发展政策,主动适应、引领经济新常态,加大政策引导和扶持力度,切实营造良好的产业发展环境。
第三条 加大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投入,重点用于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企业转型升级和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支持产业发展。
第四条 综合运用股权投资、贷款贴息、购买服务、奖励补贴、风险担保等支持方式,引入竞争性分配办法,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发展给予支持。
第五条 本办法所支持的对象适用于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关系在潍坊高新区(含潍坊高新区滨海产业园)的企事业单位及其它社会经济组织。
第二章 提升产业发展环境
第六条 设立潍坊高新区产业发展促进基金。每年从用于支持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等领域专项资金中安排不低于30%的专项资金,设立产业发展促进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对区内符合支持条件的新兴高端产业进行基金支持。
第七条 建立融资担保体系。政府牵头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注册资本1亿元,组建潍坊高新区融资担保公司,为区内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帮助企业解决融资难、担保难的问题。
第八条 推动金融机构加强金融服务。通过增量业务奖励等措施,引导金融机构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第九条 制定灵活性土地政策。引入第三方资本介入,平衡地价对产业项目前期投入的制约。探索建立工业用地“先租后让、长期租赁、弹性年期出让”等差别化供应制度。减轻企业发展初期资金压力,支持企业发展壮大,倒逼企业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第十条 积极争取上级政策支持。各职能部门应用足用好国家和省有关的政策措施,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效率,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企业,积极争取上级政策资源支持。
第三章 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
第十一条 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包括高端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海洋产业等,重点支持汽车及装备制造、声光电子、生物医药、软件信息等主导产业。对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1亿元或者核心技术国内领先的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以及不新增用地的固定资产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通过产业发展促进基金予以支持。
第十二条 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突破。对获得市级以上(含市级)支持的国际、国内首台(套)重大装备产业应用,经认定,再给予50万元支持。
第四章 鼓励企业转型升级
第十三条 支持中小民营企业发展。对首次进入规模以上、符合国家产业支持政策的工业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鼓励企业进行规范化股份制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对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股份制改造的企业,按照实际发生的中介费用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通过担保、贷款贴息等方式,对企业融资进行扶持;鼓励小微企业快速成长,升级发展、集群发展。
第十四条 支持企业扩张发展。主要包括:首次入围世界500强、中国500强的企业,给予200万元、100万元支持;通过资本市场并购重组、再融资、资产证券化、发行债券等方式融资的,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范围内给予最高50万元支持。
第十五条 支持传统产业改造提升。支持传统产业提质增效、产业链提升和淘汰落后产能,相关扶持内容参照第十一条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支持“两化融合”发展。对在国家、省、市支持领域范围内实施的生产制造信息化项目、经营管理信息化项目、装备信息化项目、信息化集成创新平台,建成使用经认定后,给予最高60万元支持。
第五章 推进现代服务业发展
第十七条 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重点支持现代金融、服务外包、总部经济、软件信息、现代物流、文化创意、中介服务、地理信息、健康养老、人力资源等现代服务业项目建设和行业龙头企业、高成长性企业发展。对首次升级为高新区重点服务业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支持政策的给予5万元奖励。
第十八条 支持生产性服务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重点支持技术研发、信息服务、电子商务、节能环保、检验检测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符合国家支持的设备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支持。
第六章 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各职能部门根据各自分工,分别负责制定具体实施细则;需进行认定的,可由牵头部门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审,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服务和监督检查,所需费用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条 涉及同类事项、已享受《潍坊高新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支持企业健康发展暂行办法》政策的,不再重复支持。
第二十一条 当年度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环境违法案件、重大刑事案件和治安责任事故、严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等涉及“一票否决”事项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潍坊高新区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潍坊高新区原有政策与本办法见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一年。
潍坊高新区党政办公室 2015年2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