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高新区管委会关于继续推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
党工委、管委会各部门,各街道、发展区,各企事业单位和驻区单位:
为深入推进供给侧改革,合理引导住房消费,促进全区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高新区实际,对《潍坊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发展的意见》(潍高管发〔2016〕5号)进行适当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税收减免政策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的现行房地产去库存的政策和程序执行。同时,个人在高新区内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以下的,给予实缴税额25%的财政补贴。
2. 个人购买商业房或办公用房用于创新创业的,财政补贴标准从每平方米240元提高至每平方米290元。
3. 进区落户农民工、企业招聘职工等外来人员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财政补贴标准从每平方米100元降至每平方米50元。
4. 工商注册和税收汇缴在高新区内的企业,组织职工在区内单一房地产项目或者由同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区内多个在售房地产项目,购房10套(含10套)以上的,对购房职工按每平方米150元予以财政补贴。
5. 外来人员和区内企业职工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同时购买地下车位的,凭购买车位合同及发票,按照每个车位4000元予以财政补贴。
6.《潍坊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发展的意见》(潍高管发〔2016〕5号)中,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继续执行。
7.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参与该优惠活动,对于享受有关财政补贴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同步出台商品房和车位优惠政策,让利于民。
8. 购买现售商品房财政补贴受理时限截止至2018年3月31日,购买预售商品房财政补贴受理时限截止至2019年12月31日。以上两项,购房人与开发企业签约并备案时间,须在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
9. 对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新建商品房,符合有关财政补贴政策的,各相关单位及房地产开发企业,要继续做好购房群众申请领取补贴的受理、登记、审核及发放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群众都能享受到购房补贴。
10. 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让更多的群众知晓购房补贴优惠政策,充分满足群众购房需求,进一步促进全区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财政补贴时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潍坊高新区管委会
2017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