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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高新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 (试行)

发布时间: 2016-11-21 | 来源:一点文化 |  本文被阅读 16885 次

潍坊高新区党政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高新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潍坊高新区党政办公室

关于印发《潍坊高新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潍高办发〔20163

党工委、管委会各部门,各街道、发展区,各企事业单位和驻区单位:

《潍坊高新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党工委、管委会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潍坊高新区党政办公室

2016226

 潍坊高新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人才公寓管理,强化人才服务保障,进一步优化创新创业环境,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公寓,是指高新区管委会提供给区属企事业单位人才居住的政策性周转用房。 
第三条 人才公寓管理使用遵循政府引导、统筹安置、轮候分配和只租不售的原则。 
第四条 潍坊高新区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人管中心”)为人才公寓综合管理服务单位,负责人才公寓申请受理、资格审核、房源分配以及公寓产权单位、具体服务单位的协调等工作。 

第二章 租住条件与标准 

第五条 入住对象 
区属企事业单位引进的各类高层次人才、来区创新创业的人才及团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租住人才公寓。 
1. “两院”院士及相当层次的国内外顶尖人才; 
2. 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专家及相当层次的国家级领军人才; 
3. 泰山产业领军人才、泰山学者及相当层次的省级领军人才; 
4. 鸢都产业领军人才、鸢都学者及相当层次的市级领军人才; 
5. 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的高层次人才; 
6. 由各类高层次人才领军的创新创业团队核心成员; 
7. 自主创业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 
第六条 申请条件 
1. 在企业工作的,需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正式劳动合同或合作协议;在事业单位工作的,需与事业单位签订正式聘用合同;自主创业的,应为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实际出资人。 
2. 人才本人及配偶在潍坊市中心城区内无住房。 
第七条 入住标准 
人管中心根据房源数量、人才情况、申请顺序等统筹做好人才公寓分配工作。第五条第1?D4类人才可根据房源自主选择大中小户型公寓;第5类人才原则上选择中小户型公寓;第6类人才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租住方案;第7类人才一般安排合租。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八条 申请程序 
申请入住人才公寓需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单位申请。用人单位汇总人才住房需求后,统一向人管中心提出入住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二)受理审核。人管中心负责对申请入住人才资格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批准确定分配方案,并报党工委组织部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用人单位。 
(三)签订协议。用人单位、申请入住人才与人管中心签订租赁协议、缴纳租金押金,领取入住通知单。 
(四)分配入住。人才凭入住通知单到分配的公寓办理正式入住手续。 
第九条 申请材料 
申请入住人才公寓需提交以下材料: 
1. 《潍坊高新区人才公寓入住申请表》一式三份。 
2. 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 人才的身份证或护照、户口簿、结婚证等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 人才的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以及入选人才工程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5. 市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人才及其配偶的《潍坊市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 
6. 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出具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缴纳社会保险证明;与企业签订合作协议的,出具合作协议原件及复印件、薪酬支付证明;与事业单位签订正式聘用合同的,由组织人事部门出具在岗证明;属于创新创业团队核心成员的,出具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自主创业的,出具股东信息等证明材料。 

第四章 租期与费用 

第十条 人才公寓租期原则上不超过三年。租赁协议一年一签,协议期满后如需续租,用人单位须重新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续签租赁协议。 
第十一条 人才公寓第一年免除租金,第二年按照租金基准价格的50%收取,第三年按照租金基准价格收取。 
第十二条 人才公寓租金基准价格综合考虑公寓户型配置、市场价格水平、管理运行成本等因素确定,由人管中心会同财政、物价等部门每年核算公布。 
第十三条 人才公寓押金、租金由用人单位统一缴纳,人管中心负责收取,专款专用,租金主要用于公寓的维护管理,押金在退租时退还。 
第十四条 租赁期间产生的水、电、暖、燃气、网络、物业管理等费用由入住人才或人才所在单位承担,具体由谁承担须在租赁协议上注明。 

第五章 公寓管理 

第十五条 入住人才仅享有人才公寓的居住权,供本人及其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居住。 
第十六条 租赁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租赁协议,收回人才公寓: 
1. 入住人才及其配偶在潍坊市区内购房或通过其它方式自行解决住房的; 
2. 已不在高新区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或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未居住的; 
3. 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租的; 
4. 转租、出借或私自调换住房的; 
5. 擅自装修、改变房屋结构或损坏公寓设施的; 
6. 不配合人才公寓管理,造成恶劣影响的; 
7. 有其它需要终止租赁情形的。 
第十七条 租赁期满、中途停租或被取消租赁资格的,应及时腾退住房,办理退租手续。 
第十八条 入住人才在租赁期间变更工作单位,但仍符合人才公寓入住条件的,由新用人单位重新办理入住手续,租赁时间连续计算。 
第十九条 人才入住公寓期间,公寓设施物品有丢失或人为损坏情形的,添置、维修等费用由用人单位负责。 
第二十条 党工委组织部负责对人才公寓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督导检查;财政局负责相关经费的预算安排、拨付和管理,为人才公寓管理运行提供保障;审计局负责对人才公寓资金收支情况进行年度审计;人才公寓产权单位负责公寓修缮、设施维护等工作;相关园区、企业负责做好物业管理等服务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5年7月1日以后来区创新创业的各类人才及团队。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潍坊市中心城区”特指奎文区、潍城区、坊子区、寒亭区、高新区、综合保税区。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主要针对新富专家公寓、生物医药产业园学术交流中心公寓和测绘地理信息产业基地大数据产业园15号楼等3处人才公寓,潍坊市东方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潍坊生物医药创新创业服务中心、山东高创建设投资集团公司根据本办法制定公寓管理服务细则。其它人才公寓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高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潍坊高新区党政办公室 2016年2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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