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发改局、市属各开发区经发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工程研究中心对高质量发展的支撑作用,以科技创新推动产业创新,依据《潍坊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我委拟组织开展2024年市级工程研究中心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申请单位在本领域技术创新中具有先地位和竞争优势。牵头单位应当是潍坊市内注册两年以上的独立法人单位,参与单位与其在产学研用等方面具有密切协同性。
(二)申请单位具有高层次人才队伍、高水平研究开发和技术集成能力,拥有完善的人才激励、成果转化等制度。
(三)拟申请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具有较强的综合实力,科研场地面积应在12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原值应在800万元以上,固定研发人员应不少于30名。
(四)未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二、申报要求
申请单位应按照要求认真编制《潍坊市工程研究中心申请报告》,申请报告未达到如下要求的,不予受理:
1.须提供依托单位与各共建单位共同签订的“XXX潍坊市工程研究中心联合共建协议”,并加盖所有参建单位公章。未提供协议或未盖全公章,视为不符合申报资格。
2.企业作为依托单位或共建单位,须提供向统计部门报送的607-1、607-2表(2023年数据)并加盖企业公章,未提供或未盖章的均视为数据无效。无607-1、607-2表的科研院所与医疗机构可提供国家科技统计在线调研平台下载的“科学研究与技术服务业事业单位调查表(带STS水印盖单位公章)”;高校可提供经教育部审核的科技统计表(加盖公章);其他无607-1、607-2表的情况需提供专项(审计)报告。
3.须提供加盖所有参建单位公章的真实性承诺书,申请单位对提供数据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其他要求
1.请各县市区发改部门、各有关单位按照《潍坊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对申请单位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严格把关,在正式行文中出具明确审核意见。
2.各县市区发改部门按照属地原则,择优推荐数量不超过3家。拥有省级以上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未来产业集群)的县市区,可增加1个推荐名额。市级以上有关部门单位(市属及以上企业、高校或科研院所等)自行行文推荐,数量不超过1个。
3.请于2024年5月13日前,将纸质推荐文件、申请报告各1份及相关材料电子版(申报情况汇总表为excel格式、评价数据表为word格式,其他均为pdf格式,单个文件不超50M)报送市发改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