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吸引重点产业投资,加强与世界500强和行业领军企业合作,推动经济转型升级,按照“政府支持企业投入成本与企业缴纳地方税收一定期限内相匹配“的原则,对符合“1669”现代产业体系、属市域外引进、投资5亿元以上的重点产业项目或年纳税
1000万元以上的总部经济(包括特色楼宇经济)项目,统筹实施以下财税优惠政策。
一、投资补助
1.项目用地保障和园区配套补助。严格执行“招拍挂”制度,按照规范流程进行市场化运作,优先保障项目用地;对项目用地形成的地方财政净收益,按照80%的标准给予补助。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项目园区公共墓础设施配套建设。
2.城市墓础设施配套费补助。对项目所缴纳的城市墓础设施配套费,按照50%的标准给予补助。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项目园区公共墓础设施配套建设。
3.设备购置和研发补助.对项目关键设备投入,按照10%的标准给予补助.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企业购进先进设备,实施科技研发和技术升级。
4.项目贡献奖励补助。项目自投产运营并认定后,5年内上缴地方税收弥补政府支持项目总投入的,上缴地方税收剩余部分全部补助企业。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企业技术研发、奖励法人和管理团队。
二、支持引进培育高端人才
5.高端人才队伍建设补助。对重点产业招商项目,在落实《关于加快建设人才强市的若干意见》(潍发〔2015〕15号)基础上,对企业连续聘用2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从聘用起计算,墩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按照前三年100%、后两年50%的标准补助企业;对高级管理人员股权退出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按照50%的标准补助企业。补助资金主要用于高端人才引进和奖励。
三、金融支持
6.墓金投入支持。政府引导基金及设立的专业子墓金,对通过基金市场化筛选的项目,优先给予股权投入支持;对项目投资方发起设立的产业墓金,给予注资支持。
7.担保融资服务。对通过市场化筛选的项目,政府性担保平台优先提供担保融资服务。
四、争取上级政策扶持
8.优先争取上级资金扶持。对符合国家、省政策扶持条件的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上级产业项目计划、财政专项资金扶持范围。
五、招商激励
9.引导企业“以商招商”。鼓励龙头企业围绕产业链“以商招商”,对龙头企业法人引入的重点产业招商项目,由招商企业法人与引入企业签订协议约定、统筹使用上述优惠政策。支持龙头企业利用政策资源和自身优势,吸引上下游企业落户、投资,延伸产业链条,打造产业集群。
10.鼓励自然人招商。对自然人(非机关李业单位工作人员)引进的项目,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不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按照产业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编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总部经济项目按照首个会计年度上缴地方税收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1.支持机关事业单位招商。市财政统筹资金,对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的重点产业项目招商经费给予优先保障;市政府对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
六、其他
12,对特别重大的产业项目或教育、医疗等公益性项目,可实行“一李一议”,在上述政策墓础上,提高优惠标准,加大扶持力度。
13.项目认定和政策兑现.以上政策适用于中心城区,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合作发展促进局等部门制定项目认定办法和实施细则。兑现政策涉及的支出,根据项目贡献收入给予补助的,市与区按照收入归属分别承担;根据项目建设投资给予补助的,市与区按照5:5比例分担。各县(市)可参照执行,涉及的支出自行承担。
本政策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