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激励政策
1.实际投资2亿元或年纳税总额1000万元以上的招商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5% 给予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2.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含)以上、2亿元(不含)以下的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的3%给予奖励。
3.世界500强企业的外商直接投资项目(投资额不设下限),按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4.外商投资企业,按注册资本当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的1%予以奖励;增资扩股的,按增加注册资本当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的1.2%予以奖励,最高奖励500万元。
5.世界500强企业,按注册资本当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的2%予以奖励;增资扩股的,按增加注册资本当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的2.3%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000万元。
6.通过并购方式引进国内外知名品牌,给予500万元—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7.来区单独建立或依托本地企业合作建立的各类专业技术研究院(所)、研发中心、技术转移转化中心等技术研发机构,给予200万元的资金支持。
8.新引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综合体、购物中心、超市、酒店等,经营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年度实现税收总额首次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3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50万元。
9.全球100强、大中华区100强人力资源服务品牌机构来区注册登记公司并开展业务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0.投入运营的养老机构、医养结合机构,当年每新增100张、50张养老、护理型床位,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首次升级为二级医院以上规模的医疗机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税收支持政策
1.新设立企业,5年内上缴税收地方留成超过政府前期对项目投入部分,给予100%补助。
2.现有企业增加投资的,年纳税总额5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税收地方留成比上年增长10%以上部分,补助30%;年纳税总额1000万元—5000万元的企业,税收地方留成比上年增长15%以上部分,补助50%。
总部经济政策
1.实缴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或年纳税总额1000万元以上的总部经济企业给予激励。新设立的总部经济企业,5年内上缴税收地方留成超过政府前期对项目投入的部分,给予100%补助。现有总部经济企业,年纳税总额5000万元(含)以上的,税收地方留成比上年增长10%以上部分,补助30%;年纳税总额1000万元—5000万元的,税收地方留成比上年增长15%以上部分,补助50%。
2.鼓励总部基地、特色楼宇等总部经济平台招引并运营总部项目,对平台年纳税总额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年纳税额的10%给予运营平台一次性奖励。
3.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分支机构)购买或租赁办公用房且自用的,分别给予500元/㎡的购房补贴或3年内房租60%的租房补贴,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4.新设立的外资企业总部(分支机构),实缴注册资本超过2000万美元的,经认定按照实缴注册资本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5.新设立的中央大型企业、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500强企业总部(分支机构),实缴注册资本超过5000万元的及其他实缴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内资企业总部项目,经认定按照实缴注册资本的3%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人才支持政策
1.新引进或新申报入选的国家级、省级高层次人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资金扶持。
2.新引进或新申报入选的省级及以上创新创业团队,给予200万元的资金扶持。
3.新申报入选的市“鸢都产业领军人才”,给予50万元的资金扶持。新申报入选的市级创新创业团队,给予150万元的资金扶持。
4.对企业新聘用及来区自主创业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给予每人每年4.2—8万元的生活补助,补助期限5年,硕士研究生给予每人每年1.8—5万元生活补助,补助期限3年,本科毕业生给予每人每年0.6—3万元的生活补助,补助期限1年或3年。